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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6-11-23 11:22:24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南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为国有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掌握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验收、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  学校利用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学校内各单位利用创收收入及其他收入获得的固定资产也要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资产,应列为固定资产

(一)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四)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

(五)土地。

(六)家具及被服装具。

(七)图书馆及其他各单位资料室公用图书资料。

(八)自制设备,在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九)无偿调入或赠送给我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十)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目录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列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性质分为六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不含临时性的,但包括房屋建筑物的附属物)

1.房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图书馆用房、文体用房、会堂用房、食堂餐厅用房、仓库用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锅炉用房等。

2.建筑物包括体育场、广场、道路、蓄水池、水塔、围墙、雕塑、防空洞等。

3.附属物包括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暖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1.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

2.教学模型。

3.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广播电视设备、音响设备、视频设备等。

4.印刷设备,包括复印设备、影印设备等。

5.文艺体育设备。

6.电气设备,包括电机、变压器、电器设备等。

7.通讯设备,包括电话通讯设备、传真通讯设备等。

8.卫生医疗设备。

9.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汽车、轿车、摩托车和办公用自行车。

10.图书用书架、书柜以及电子资源用阵列服务器等专用设备。

(三)通用设备

1.办公用和学生用家具,包括各类购置或自制家具以及为专用设备配置的家具(不含与专用设备不可分离的部分),被服装具等。

2.锅炉及原动机。

3.后勤用金属加工设备包括车床、锻造设备和焊接设备等。

4.起重输送设备。

5.通用机械包括泵、风机、气动工具等。

6.行政事务用设备包括安全消防设备、照明电器、炊事设备、清洁卫生设备、行政办公事务用具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各学院(部、处)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资料。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八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和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和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无市场参考价,按名义价值1元入账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第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实行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物总账。对全校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实物账监督监察。

(二)依据本办法,参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拟定学校办公家具设备配备标准和报废年限等规章制度。

(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

(四)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五)参与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处置工作。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向学校报告资产状况。

(八)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工作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实验设备处、图书馆、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归口管理部门。实验设备处负责管理学校的教学、科研、实验类固定资产和学校网络建设的相关固定资产;图书馆负责管理学校图书馆及各单位的图书、音像资料、电子资源、图书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学校的土地、房屋、构筑物、植物、水电管网、学生生活设施以及其他后勤服务类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学校的办公家具、一般设备类固定资产以及不属于上述归口管理部门管理的学校固定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按划分的范围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组织归口部门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与审批,参与或组织采购、验收等工作。

(三)组织归口部门的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四)提出调剂、配置固定资产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五)根据使用单位申请,组织归口部门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六)检查、指导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七)运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财务监督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账目管理。

(二)负责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反映学校固定资产价值总值,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实物账目,做到财务账和实物账相符。

(三)运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各使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各使用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领导,并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设置党政办或综合科的单位,资产管理员原则上应由党政办主任或综合科科长担任)。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分户账和分类明细账。

()申报本单位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初级验收。

()保管、养护好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

()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固定资产清查,保证本单位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做好本单位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提出本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第十五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资产转移调配单。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离岗的,须将所使用的资产交回原单位。资产交清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学校领导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十七条  校内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八条  按照“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在充分利用现有资产的基础上考虑购置或重新建造,防止盲目采购,杜绝积压浪费。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一)教学、科研用仪器固定资产购置,由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向实验设备处提出设备购置计划。网络建设相关固定资产购置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向实验设备处提出设备购置计划。图书固定资产购置,由图书馆负责组织专业教学人员根据学科建设需要提出购置计划;一般办公家具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购置计划;学校后勤设施类固定资产购置,由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提出购置计划;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购置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批准列入年度预算,按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

(二)未列入年度购置计划的采购项目,一般不予安排,确因特殊情况,需由各部门写出购置申请,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使用单位应首先进行初级验收,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再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审计处、监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等部门进行严格的验收,并出具“校级验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校级验收报告出具“验收单”,财务处依据“验收单”办理财务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一)查验所购固定资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等是否与合同一致。

(二)检查所购固定资产的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及其它资料是否齐全、一致;

(三)对所购固定资产进行质量、性能的试验,确定是否达到说明书的要求,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安装是否符合人体工学要求。

(四)外观检查是否破损、污染。噪声、排放是否达标。

第二十二条 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报告时,必须如实按规定填写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国别、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日期、使用单位、使用管理人、验收人等。进口仪器设备,还应填写外文名称、外币及合同号等。

第二十三条 验收固定资产时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与规格型号不符,性能不合格时,不得交付使用及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合同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换或索赔。

第二十四条 自制、校外赠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凡符合第二章规定者,即应视同新购建的固定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征地、基建、绿化、装修工程等的验收报告和造价等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上账存档。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建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网上公开查询系统,面向校内外开放使用,增强仪器设备的开放性,提高使用效率。对精密、贵重、大型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购置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由资产管理及相关部门统一对外竞价或处置,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第三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处置固定资产组织技术鉴定。组织专家对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

(三)分管国有资产校领导签署意见;

(四)依照学校财务审批权限,根据所需处置固定资产的价值,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五)上报南阳市财政局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不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无权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处置房屋、构筑物、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及其他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其价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的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

()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价值总账和分类账;

()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实物总账、分类账和分户明细账;

()归口管理部门设置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实物分类账、分户明细账和卡片账;

()各使用单位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分类明细账,并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卡片帐。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实物分类账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账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由使用单位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簿。

第四十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产核资制度,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清产核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四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制度, 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理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五条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管理混乱的,学校除责令使用单位及时更正外,还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管理人员或负责人失职,造成固定资产浪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同时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擅自处理固定资产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除追究其责任外,并收缴其全部非法所得。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内容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款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南理工字[2007]24)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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