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固定资产的定义
(一)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四)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
(五)土地。
(六)家具及被服装具。
(七)图书馆及其他各单位资料室公用图书资料。
(八)自制设备,在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九)无偿调入或赠送给我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十)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目录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列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
第二条 固定资产按性质分为六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不含临时性的,但包括房屋建筑物的附属物)
1.房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图书馆用房、文体用房、会堂用房、食堂餐厅用房、仓库用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锅炉用房等。
2.建筑物包括体育场、广场、道路、蓄水池、水塔、围墙、雕塑、防空洞等。
3.附属物包括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暖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1.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
2.教学模型。
3.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广播电视设备、音响设备、视频设备等。
4.印刷设备,包括复印设备、影印设备等。
5.文艺体育设备。
6.电气设备,包括电机、变压器、电器设备等。
7.通讯设备,包括电话通讯设备、传真通讯设备等。
8.卫生医疗设备。
9.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汽车、轿车、摩托车和办公用自行车。
10.图书馆图书用书架、书柜以及电子资源用阵列服务器等专用设备。
(三)通用设备
1.办公用和学生用家具,包括各类购置或自制家具以及为专用设备配置的家具(不含与专用设备不可分离的部分),被服装具等。
2.锅炉及原动机。
3.后勤用金属加工设备包括车床、锻造设备和焊接设备等。
4.起重输送设备。
5.通用机械包括泵、风机、气动工具等。
6.行政事务用设备包括安全消防设备、照明电器、炊事设备、清洁卫生设备、行政办公事务用具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各学院(部、处)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资料。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和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和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无市场参考价,按名义价值1元入账;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